有關本分署受理桃竹苗地區各大專院校申請108學年度「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」(下稱本計畫)即日起至108年4月17日止,請貴校踴躍提案申請,請查照。
一、依據本計畫第3點及第8點規定辦理。
二、本計畫本署於108年3月15日以發訓字第10825006101號令修正相關內容(詳附件),摘要如次:
(一)大專就業學程:
1、每一計畫最高補助金額提高至新臺幣(以下同)80萬元。
2、依「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」規定上調出席費為2,500元、講師鐘點費為2,000元、租車費為10,000元及工作人員每小時基本工資150元。另新增「宣導費」及「課程設計費」經費項目,並取消計畫主持人每月3,000元上限。
(二)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:
1、每一計畫最高補助金額提高至15萬元。
2、考量辦訓需求,增加補助項目計畫主持人費、工作人員費、材料費、場地費、交通費、租車費、保險費、優秀學員獎勵費、訓練就業服務費、課程設計費、宣導費、雜費等,相關編列標準比照上揭學程規定辦理。
3、授課師資原以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師資為限,放寬為「50%以上為本署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」講授。
(三)放寬參訓對象:
1、大專就業學程招生對象放寬為「畢業前二年之本國籍在校生,由辦訓單位辦理參訓學員甄選,得跨科系招生,但不含碩士生、博士生。
2、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招生對象放寬為「本國籍在校生,但不含碩士生、博士生」,並刪除參訓學員限相關領域且同一學制等規定。
三、有關本(108)年度本計畫彙管相關事宜,本分署已委託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辦理,有申請意願學校,請依限將申請資料送達該會(地址:30013 新竹市光復路2段101號創新育成大樓2樓),相關事宜請洽該會本計畫窗口(03)562-3116分機3306 管小姐。
擬辦說明:
一、呈閱。
二、依來文會簽本校執行107學年度計畫主持人並轉知全校教職同仁。
三、詳細說明及辦法請參閱附件二。煩請有意願申請本(108)學年度就業學程計畫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計畫之教師,務必使用最新版本計畫書(如附件三)撰寫,並於108/4/12(五)前備妥計畫書電子檔及紙本五份繳交至教學發展中心(L412)。
四、申請就業學程計畫通過之教師,符合本校「教師提升教學獎勵辦法:教師獲政府單位教學改進計畫補助者」及「教師評鑑辦法:教學評鑑-績效責任3.1執行政府推動之教學改進計畫」項目,屆時皆可提出申請。
五、另外,依據本校研發處企劃管理組「計畫管理費管理辦法」第四條管理費提列標準與分配原則;非科技部計畫:依補助單位規定、若無規定則依計畫總經費10%編列,故就業學程計畫行政管理費請編足72,000元、共通核心職能課程計畫請編足13,000元。
六、煩請欲提出申請之教師,來電或來信告知意願,以利資料的彙整、追蹤;承辦窗口:冠伶 (分機:6215、E-mail:graceou@chu.edu.tw )
七、文存。
二、本計畫本署於108年3月15日以發訓字第10825006101號令修正相關內容(詳附件),摘要如次:
(一)大專就業學程:
1、每一計畫最高補助金額提高至新臺幣(以下同)80萬元。
2、依「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」規定上調出席費為2,500元、講師鐘點費為2,000元、租車費為10,000元及工作人員每小時基本工資150元。另新增「宣導費」及「課程設計費」經費項目,並取消計畫主持人每月3,000元上限。
(二)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:
1、每一計畫最高補助金額提高至15萬元。
2、考量辦訓需求,增加補助項目計畫主持人費、工作人員費、材料費、場地費、交通費、租車費、保險費、優秀學員獎勵費、訓練就業服務費、課程設計費、宣導費、雜費等,相關編列標準比照上揭學程規定辦理。
3、授課師資原以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師資為限,放寬為「50%以上為本署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」講授。
(三)放寬參訓對象:
1、大專就業學程招生對象放寬為「畢業前二年之本國籍在校生,由辦訓單位辦理參訓學員甄選,得跨科系招生,但不含碩士生、博士生。
2、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招生對象放寬為「本國籍在校生,但不含碩士生、博士生」,並刪除參訓學員限相關領域且同一學制等規定。
三、有關本(108)年度本計畫彙管相關事宜,本分署已委託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辦理,有申請意願學校,請依限將申請資料送達該會(地址:30013 新竹市光復路2段101號創新育成大樓2樓),相關事宜請洽該會本計畫窗口(03)562-3116分機3306 管小姐。
擬辦說明:
一、呈閱。
二、依來文會簽本校執行107學年度計畫主持人並轉知全校教職同仁。
三、詳細說明及辦法請參閱附件二。煩請有意願申請本(108)學年度就業學程計畫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計畫之教師,務必使用最新版本計畫書(如附件三)撰寫,並於108/4/12(五)前備妥計畫書電子檔及紙本五份繳交至教學發展中心(L412)。
四、申請就業學程計畫通過之教師,符合本校「教師提升教學獎勵辦法:教師獲政府單位教學改進計畫補助者」及「教師評鑑辦法:教學評鑑-績效責任3.1執行政府推動之教學改進計畫」項目,屆時皆可提出申請。
五、另外,依據本校研發處企劃管理組「計畫管理費管理辦法」第四條管理費提列標準與分配原則;非科技部計畫:依補助單位規定、若無規定則依計畫總經費10%編列,故就業學程計畫行政管理費請編足72,000元、共通核心職能課程計畫請編足13,000元。
六、煩請欲提出申請之教師,來電或來信告知意願,以利資料的彙整、追蹤;承辦窗口:冠伶 (分機:6215、E-mail:graceou@chu.edu.tw )
七、文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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